江苏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第八十四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