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