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第八十三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等方式,加强对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监督。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通过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方式,加强对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监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