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第八十二条有效本省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开展乡村振兴示范创建活动。鼓励县(市、区)、乡镇、村参与创建乡村振兴示范县、示范乡镇、示范村。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