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破除户籍、土地、资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快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