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