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广泛宣传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乡村振兴促进公益宣传。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各方面参与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活动。对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