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本省建立乡村振兴工作领导责任制,实行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协调解决乡村振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开展农业农村现代化水平监测评价,加强发展状况评估引导。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