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民增收计划,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完成省人民政府农民增收计划确定目标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农民增收计划,增加农民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