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完善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健全村居援法议事机制,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农村基层干部法治观念,引导农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推进法治乡村建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健全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推进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规范化建设,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健全乡村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推动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提高乡村治理和法治建设水平。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