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七章 组织建设第五十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培养、配备、使用和管理机制,实施定制村干部培育工程,培养扎根农村的本土人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健全关爱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落实农村基层干部相关待遇保障,鼓励改革创新、担当实干,建设政治过硬、本领过硬、作风过硬的乡村振兴干部队伍。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