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开展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城乡融合发展,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