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六章 美丽乡村第四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环境监测和监督管理,建立工业和城镇污染向农业农村转移的防控机制。禁止违法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产业和企业向农村转移。禁止违法将城镇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未经达标处理的城镇污水等向农业农村转移。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和土地复垦。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