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五章 文化繁荣第三十七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传承、发展乡村优秀传统文化,推进优秀农耕文化遗产识别评估、保护传承和转化创新;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文化古迹、灌溉工程、地名等文化遗产和古黄河、古运河等农业遗迹;加强被撤并自然村名的保护传承,实施乡村传统建筑和营造技艺活化传承工程;支持乡村传统表演艺术、民间文学、传统体育、传统工艺、传统医药、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掘保护和传承发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