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三章 产业发展第二十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稳定并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建立有利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激励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鼓励、引导、支持企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科技人员等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促进农业技术协同推广。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