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