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