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六十一条有效本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