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未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网,或者未报送机动车排放维修治理信息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