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供应厂商或者代理商提供的软件不符合标准、规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该软件在本省的销售、使用;造成机动车排放检验数据虚假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供应厂商或者代理商协助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以修改设备及配套软件参数的方式篡改、伪造检验数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