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九条有效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与长江三角洲区域及其他相邻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协作,通过区域会商、信息共享、科研合作等方式,提高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水平。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