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方式,依法处理对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违法行为以及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行为的举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举报,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聘任社会监督员,协助开展对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违法行为以及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行为的监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