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托公共数据平台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数据信息传输系统及动态共享数据库,及时传送数据信息,实现数据共享。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数据信息包括机动车注册登记、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道路交通流量流速、在本省使用的外省机动车、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和监督抽测、机动车排放达标维修治理,以及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管理等相关数据。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