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行环保信用评价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实行信用评价管理,定期公布信用评价结果。
发展改革(能源)、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将排放检验检测机构、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机动车生产企业、机动车营运企业、施工单位、运输企业、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单位的相关违法失信行为以及行政处罚结果,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