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涉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选择排放检验检测机构、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不得推销或者指定使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治理的产品,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排放检验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