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依法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