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逐步通过电子标签、电子围栏、远程排放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