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对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实施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督促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配备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营运机动车,鼓励提前报废高排放机动车,减少排气污染。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