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对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督促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配备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营运机动车,鼓励提前报废高排放机动车,减少排气污染。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