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对运输企业、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单位使用不符合有关标准的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等行为开展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