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质量,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进行监督检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的配套软件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