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等行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