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联合监管,按照职责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排放检验检测的机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对有不良记录的,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情况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