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对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现场检测、遥感监测的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资质认定,使用经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测。

从事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场检测、遥感监测的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