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网,如实记录机动车排放达标维修情况,将机动车排放维修信息及时上传到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并注明是超标排放维护机动车;

(三)建立完整的维修档案,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

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不得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