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第三十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名录和联系方式,并及时更新。取得汽车维修经营备案的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从事发动机维修的三类汽车维修企业,均可向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作为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