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供应厂商或者代理商应当销售符合标准、规范的检验设备及配套软件。

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供应厂商或者代理商不得协助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以修改设备及配套软件参数的方式,篡改、伪造检验数据。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