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第二十八条有效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供应厂商或者代理商应当销售符合标准、规范的检验设备及配套软件。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供应厂商或者代理商不得协助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以修改设备及配套软件参数的方式,篡改、伪造检验数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