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判定排放不合格。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