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本省生产、进口、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应当符合有关标准。

运输企业、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单位等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标准的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鼓励使用优质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