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第二十条有效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使用人应当确保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功能,不得伪造、擅自删除或者修改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中的数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