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本省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编码登记制度。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管理平台,对纳入排气污染防治重点管理目录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下简称重点管理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统一编码管理,数据信息全省共享。

在本省使用的重点管理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信息编码登记、变更及注销,并保证真实性和准确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登记管理的特种设备、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部门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共享相关信息。

重点管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范围和编码管理办法,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