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的预防和控制,使用、检验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由内燃机驱动的上道路行驶的车辆,拖拉机除外。
本条例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等。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是指由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管、曲轴箱和燃料系统向大气排放各种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