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本省注册登记的新购置机动车和由省外迁入本省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本省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的机动车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