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其生产、进口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等环保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当保证生产、进口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产品污染控制技术信息与公开的环保信息一致。禁止伪造环保随车清单。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