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第十四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确定禁止高排放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制定绕行方案,划定绕行路线,并向社会公布。采取前款规定的交通管理措施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在实施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高排放机动车的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