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基本规范第十七条有效驾驶非机动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范:(一)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二)按照规定车道行驶,注意避让行人和其他车辆,不得在机动车道和人行道行驶;(三)不得逆向行驶;(四)不得在限行的区域、路段以及时间内行驶;(五)在停止线以外等待交通信号指示;(六)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车辆,在未设停放点的区域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七)骑乘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