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驾驶非机动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

(二)按照规定车道行驶,注意避让行人和其他车辆,不得在机动车道和人行道行驶;

(三)不得逆向行驶;

(四)不得在限行的区域、路段以及时间内行驶;

(五)在停止线以外等待交通信号指示;

(六)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车辆,在未设停放点的区域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七)骑乘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Local Regulations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