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古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第八条有效商丘古城保护对象包括下列内容:(一)文物、地下文物埋藏区;(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街巷、历史建筑、工业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等;(三)历史河湖水系;(四)反映历史风貌的古井、围墙、古树名木等历史环境要素;(五)传统技艺、传统民俗、传统艺术、历史人物故事、民间文学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