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商丘古城的保护工作,并支持开展与商丘古城保护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专业人才的培养。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