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商丘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商丘古城的保护工作,将商丘古城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商丘古城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商丘古城保护传承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承担商丘古城保护、管理、利用的具体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文化广电旅游、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商丘古城的保护工作。

睢阳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商丘古城的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