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商丘古城保护范围内现有不符合商丘古城保护详细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睢阳区人民政府逐步改造、迁移或者拆除。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