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古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规划和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商丘古城保护范围内现有不符合商丘古城保护详细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睢阳区人民政府逐步改造、迁移或者拆除。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