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古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第十条有效历史文化街区施行严格的建设控制。其核心保护范围内应当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损毁严重的传统风貌建筑可以在原址按照传统风貌进行修复建设。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